第2种观点: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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