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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

来源:未时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财政资金,属于国家()资金,原则上要按照财政预算使用。在预算资金较为宽裕情况下,经部门集体研究,报主要领导批准或同意,可以借给国有公司使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借给私有公司作公益事业性质项目使用。无论如何,资金的外借,必须严格掌握,并且一定经集体研究,报上级领导同意或批准,记录在案,实行阳光操作。否则,就可能涉嫌挪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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