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冲红二种情况:
1、销售方开出专用,采购方未对进行勾选认证的情况,由销售方开出红字信息表,开红字冲红。
2、销售方开出专用,采购已对进行勾选认证的情况,由采购方开出红字信息表,导出红字信息表发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采购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导入开票系统,开红字冲红。
专票开错了,作废或者冲红的方法如下:
1、专用当月开错,且未进行勾选认证,可以直接作废,谁开票谁作废的原则,或者管理员权限登录开票软件进行作废;
2、跨月的开错,先开具红字信息表,上传后,再开具红字负数票;
3、销售方进入专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导入网络红字信息表”,选择需要开具的信息,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专票一般指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专用的作用如下:
1、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专连接起来,依据专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专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