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免征的范围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7、个人转让著作权;
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不征税项目如下: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综上所述,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