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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意外坠楼死亡怎么处理?

来源:未时科技

农民工工作中意外坠楼的应当认定为工亡。农民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坠楼的,以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意外坠楼的,应当认定为工亡。农民工工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近亲属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亡待遇。农民工意外坠楼,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亡的。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权人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适当补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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