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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失踪,立案困难重重

来源:未时科技

可以采取拘传等措施强制被告到庭,如找不到被告,可以由单位、居委会或邻居代为签收,视为被告已经收到。被告拒不到庭时,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实行拘传,强制其到庭。如找不到时,可以由他的单位,或者居委会或者邻居代为签收,视为被告已经收到,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规定: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拓展延伸

被告人失踪,司法追踪陷入困境

当被告人失踪时,司法追踪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失踪的被告人可能导致案件的进展受阻,证据的收集受限,甚至可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各类调查技术和手段寻找被告人的行踪,甚至可能需要向公众发布悬赏通告。同时,法律界也应加强对失踪被告人案件的研究与讨论,探索更加有效的司法追踪机制,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克服被告人失踪所带来的司法困境,维律的公正与权威。

结语

在处理被告失踪案件时,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困境。法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拘传、代为签收等,以确保被告收到诉讼文书。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无法找到被告或无法进行正常送达,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失踪被告案件,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各种调查技术和手段寻找被告人的行踪,同时法律界也应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研究与讨论,以确保司法追踪机制的有效性,维律的公正与权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克服被告失踪所带来的司法困境,实现正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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