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提到了公司与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这次我们来讲讲,员工主动离职,涉及到竞业的相关法律问题。
先举一个我办理的案件,某高新技术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王某主动离职,并按照双方竞业约定向公司提交了自己新入职公司的情况,但原公司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时发现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遂要求王某予以解释,但王某未予理睬,公司遂停止发放竞业补偿金。王某诉至劳动仲裁委,后又诉至人民要求解除与原公司的竞业约定并要求与原公司支付解除前的竞业补偿金。原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承担违反竞业约定的违约金。后来,公司经过多方努力查到了王某实际就职的系与原公司存在竞争的其他公司,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均为第三方代签待发。故作出了对原公司有利的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主要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当中或者是在保密协议或者在专门的竞业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竞业的条款,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是经营同类业务,原单位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以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居多,但遇到竞业纠纷,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的义务,去了同类或者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或者是去了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或者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又或者基于同类的业务,那就必须按照竞业的约定给付单位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竞业主要针对的是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离职后去同行业或者是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开办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竞业主要目的是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那相关问题就随之而来,企业需要与具体什么样的人竞业协议?签署竞业协议或者约定竞业条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新录用的员工需不需要审查他与原单位之间有没有竞业的约定?等等。
一、竞业必须注意竞业的对象、期限、范围、地域等等。
第一、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的主体要适格。很多企业朋友问我,是不是要和所有的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或条款?当然是不可以的。竞业是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对象也是限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知晓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等。
由此可见,竞业的对象限定在那些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到用人单位和对竞争对手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的员工。对于那些不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跟他们签订了竞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二、竞业的范围的限定。关于竞业具体的行业领域可以在这个条款里用列举的方式来进行明确,或明确类似的工作岗位名称,约定这些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不能到同类或关联行业或者类似的工作岗位去任职,如果有很明确的竞争性公司,还可以把这些公司名称写入到竞业的条款当中去。
第三、对于竞业地域的限定。这个限定对于公司尤为重要,必须约定清楚是在国内还是在具体某个国家,如果是在国内,还可以约定某个省市或者全国范围内等等。
第四、竞业的期限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两年,如果超过的话,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
二、要注意竞业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按时给付?
企业的是在竞业的条款当中,必须要求每月给付离职后的这个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的数标准是不能过低的。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竞业补偿金不能低于这个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低于这个标准,有可能会被要求补足这个差额,而且这个标准还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这个补偿金必须按月按时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没有支付竞业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人民解除竞业协议或者约定。
另外,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最好在竞争协议或者条款里面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的义务,必须退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虽然能否退还,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存在退还竞业补偿金的胜诉案例。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劳动者退还金补偿金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所以建议企业在条款中增加这样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