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_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_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_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_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_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_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_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