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的地位:
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这一法律地位的体现主要为:
1、最高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检察长和由检察长提请全国常委会任命的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
2、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须统一服从最高人民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最高人民可以就一些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指导下级人民的工作等。
最高人民主要职责: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