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违约金过高是否要主动调整
违约金 过高是不会主动调整的,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
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合同的履行 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公平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对违约金的调整
违约金的调整由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三、违约金调整法律规定
违约金调整法律规定有: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