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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

来源:未时科技

法律主观:

1、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 ;2、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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