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庭无权审判案件,立案庭的职责是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主要工作有:(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指令再审和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额较少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 人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