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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

来源:未时科技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如下:(1)律师。其必须是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该外国人在本国的律师只能以该外国人本国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2)社会团体,如法学会等。(3)外国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推荐的人等。(4)该外国当事人本国的公民。(5)该外国当事人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外交,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享有外交和外交豁免权。(6)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经我国人民许可。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还有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因接受委托而成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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