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刑罚最轻的罪名,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些案件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不易区分,介绍贿赂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案件中,如果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同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种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按照无罪处理。准确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以及介绍贿赂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具有一定的意义。介绍贿赂行为,一般是在行受贿双方之间,起提供信息、引荐介绍、沟通联络、牵线搭桥、撮合、增加信任等作用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人有可能是无偿的,也有可能是有偿的,有偿的既可能从行受贿一方取得利益,也可能从行受贿两方同时取得利益。介绍贿赂行为人取得的利益,既可能以其介绍行为为依据,也可能以受贿人收取的贿赂为依据,或者以行贿人获得的利益为依据,甚至按照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或者行贿人获得的利益一定的比例,确定介绍贿赂行为人在其中的利益。介绍贿赂行为人从行受贿哪一方获取利益及获取利益的方式,不是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必然依据。介绍贿赂行为人,与行贿人之间,没有通过行贿行为获取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与受贿人之间,没有通过利用受贿人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其目的仅仅是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但在社会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主观故意往往比较复杂,严格局限于仅仅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这一明确、具体范围之内的单纯介绍贿赂行为,并不是介绍贿赂行为的全部,并且,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在客观方面,其边界也无法准确界定。有些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行为之外,同时还实施了可能构成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其他行为,这种情况下,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之间,介绍贿赂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之间,准确区分就显得至关重要。最高法《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指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根据该纪要,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对于近亲属和其他人有不同的标准,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受贿人共同占有贿赂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而近亲属构成共同犯罪无此要求。此外,代为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收受贿赂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谋划受贿的数额、方式、贿赂的分配或者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些行为,明显超出了介绍贿赂行为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如果介绍贿赂行为人单单是就如何按照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收取介绍贿赂的费用,与受贿人协商,并从贿赂中收取费用,这样的行为,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介绍贿赂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行为之外,如果还实施了帮助行贿人确定行贿数额、方式,确定请托事项内容,代为给付贿赂,代为接受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的利益,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人同时构成了行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介绍贿赂行为人单单是就如何按照行贿人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中收取介绍贿赂的费用,与行贿人协商并收取费用,这样的行为,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既有介绍贿赂行为,又有行受贿共同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因触犯的都是贿赂犯罪,较轻的罪名被吸收,不实行数罪并罚。仅介绍行受贿双方认识,没有介绍贿赂,没有帮助行受贿双方建立贿赂联系的,不应以其介绍行为对行受贿双方的贿赂犯罪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由于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中最轻的罪名,涉案后,介绍贿赂行为人往往会辩解称自己的目的仅仅是介绍贿赂,没有与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介绍贿赂行为人的单方辩解,当然不能作为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或者区分介绍贿赂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同犯罪的充分依据。介绍贿赂行为人能否构成行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关键是从客观方面分析,看介绍贿赂行为人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之外,是否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不能涵盖的、帮助受贿或者帮助行贿的行为。对于介绍贿赂行为能够涵盖的、尚不属于帮助受贿或者帮助行贿、不符合行受贿共同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避免被错误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使介绍贿赂行为人受到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