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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的特别规定与抵押权

来源:未时科技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3、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5、其他:(1)将人民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综上所述,规模能带来效益,也会带来负增长;经营多元化能回避风险,也会弱化企业的经营主业。盲目的经营扩张,反而会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经营规模的扩大一定要以提高经营效益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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